第1个回答 2012-01-12
1、《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
公司变更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4、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5、《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6、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依法为您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保。
顺祝新年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