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而造成的工资拖欠最终追究谁的责任?

如题所述

如果业主未依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导致违约,有权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首先是找业主方协商,如拖欠时间过长可按合同约定进行起诉。
法律分析
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责任主要表现在民事责任:1、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有权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或解除,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初次验收不合格经修缮后合格的,也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但经修缮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不予支付工程款;3、承包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情况主张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对于拖欠工程款,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对工程进行情况及工人的权益进行监督管理。预防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具体举措: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支付工程款后,应当落实专人,督促、核实施工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建筑工人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款。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工程款时,只能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不得向无资质的个体承包人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抵付;分包工程发包人与分包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解除分包合同的,应当从解除合同之日起一月内付清分包工程款。施工单位每月至少一次支付其职工的工资。以此来减少拖欠工程款情况的出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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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1-06
关于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规定,主要适用《合同法》第十六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合同法》第十六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第269-287条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可自行协商折价拍卖建筑工程,也可以申请法院拍卖,不宜折价拍卖的,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法律依据: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2个回答  2020-01-06
如果未按照合同执行而造成的拖欠,那么最后追究的肯定是未按照合同执行的人员。如果是业主就是一方先违约的。那么就会追究先违约的一方。
第3个回答  2020-01-06
造成工资拖欠,首先要追究承包人的责任。因为承包人是负责给工人发放工资的。而承包人可以追究业主的责任。
第4个回答  2020-01-06
如果业主未按照支付工程款而造成工资拖欠,这当然要追究业主的责任呢,个人有个人的责任,按照合同的规定去处理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