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已经自动离职,公司该不该付给其自动离职当月的工资?

一名员工3月份入职,5月23日经公司批准请假一个月,请假到期后并未上班,公司按照内部规定给予自动离职处理,通知对方,但一直联系不到本人,故公司财务于8月份将该员工4月的工资取消,以便结账。现在是10月份了,该员工来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其4月份的工资。请问,这种情况下,公司应该怎么做?可不可以不予支付其4月份工资?

按照劳动法,理论上是应该支付的。
毕竟只是一个月的工资而已,这个人如果不是善类,建议付了了事,否则闹起来不得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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