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辞职了,公司应该做出哪些补偿?

我是09年8月到现公司上班的,10年二月辞职,二月上了十天班,春节过后就没去公司上班了,离职后我打电话到公司要求结算二月工资,财务给我说要等到三月发工资才能发给我,我同意了,发工资后发现财务是按一个月30天核算的日工资,这样做是否合理?是否应按照劳动法规定的21.75天进行核算?我在公司期间,公司没有给我购买社保,我的社保是自己购买的,是否能要求公司把应付的社保费用补发给我?(合同上说了要买社保的)因为我离职前一个月就递交了辞职信,不来的时候也给老板发短信说明了的,老板会不会不承认我是辞职而说我是擅自离岗?如果这样我应该怎么办?

1、工资核算应按国家规定的21.75天计算。2、单位未为你缴纳社保费,你可以此理由辞职,单位除了支付你的工资和补交社保费外,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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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4-29
1、你说你离职前一个月按规定给单位交了辞职通知,单位给你签收了吗?如果签收了的话,单位没办法不承认你是提前一个月打的辞职报告,如果你只是简单地向单位递交,如果单位不承认收到过你的辞职信的话,还真不好证明你是按规定辞职的。 2、看你的表述,应该是你认为的辞职时间到了才给老板发的短信,如果按照逻辑推理,那只能证明你于某年某月某日开始不去单位上班了,即使你在短信里说明了你于30日之前递交了辞职信,如果老板没回复的话,也只是你单方面的意思,同样不能证明你是按规定提前通知后离开单位的。 3、如果我以上推理成立的话,那么,单位完全可以以你旷工为由对你作出除名或开除的处罚,而且还有可能以你擅自离岗给单位带来损失为由反过来要求你进行赔偿。 4、你在单位工作期间,单位有义务和责任为你办理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如果你在此之前已经单独购买了养老保险,那么单位就应该将由其承担的那部分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你。但我不知道你在每月领取薪水时 ,仔细看过工资表中支付费用的明细没有,上面有没有诸如社保补贴之类的子项,如果有的话,单位完全可以说你的养老保险是按月支付给你了的。 5、建议你与单位协商,在协商过程中注意让老板肯定你是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辞职的,并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录音等方式),这样做的目的,方便你在与老板协商不成时,有证据证明你是按规定辞职的,也就可以完全规避上述1、2条对你不利的因素。然后,在你证据准备充分的情况下,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你的权利。
第2个回答  2014-04-29
你好!如果你是在要离职的前一个月提出的书面辞职的话,那么公司应该付给你的是在公司期间所有上班时间的工钱,按照合同上的签约购买社保,而公司没有购买,你可以要求公司补偿,如果公司不承认的话,你可以到当地劳动局投诉。
第3个回答  2014-04-29
1、应按规定的21.75天进行核算工资。 2、社会保险应按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比例交纳,不应个人全部承担,可要求单位予以返还。 3、你是主动辞职的,按规定,单位可以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合同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