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请病假,扣钱合法吗?

我是个初中教师,这两天准备学校活动,感冒了,办公楼在四楼,连楼都爬不动了,想请病假,却发现学校行政会议规定的制度中说:一般性病假,每天扣20元钱,不知道有没有法律依据,诸位专家给个说法。
不是病得不能工作了,但是,头好痛、嗓子也哑了,一堂课下来,连话都不想说了。不是我不想坚持,上半年,我带毕业班,支气管炎,左肺化脓,我早上从六点上到八点,然后请假去医院打吊针,晚上回来,接着把白天的课上了,这样都坚持了一个多月。一怕扣考核分,二怕扣钱。只是从此就怕了生病,害怕又拖成上次那个样子。年轻教师,不拼命,下次聘任的时候,谁愿意聘你呢?就这样下岗,实在不愿意,拼命呀。我和同事笑谈:如果活着超过六十岁,我就大操大办,给自己整个生日酒。相信吗,我在哭,但是在办公室,不敢出声。

你们的规定是违法的,首先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你属于第二种情形,所以,不要再担心自己被FIRE了,放宽心

其次,关于扣工资的问题,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只要你单位在扣发病假工资后仍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有关法律是允许的。 最低工资标准第54条有解释:5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参考资料:劳动法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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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9-28
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同劳动法或者其他国家法律相抵触,抵触部分无效。
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若病得不能工作,单位不得扣发劳动者工资。(但是要有医疗单位的证明)
第2个回答  2007-09-28
如果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这样的规定,注意,是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要是有这一条款 ,那么就是默认为你已经接受这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