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相馆不给底片合法吗

照相馆不给底片合法吗

客人到影楼拍照的底照归客人,所有影楼拍照不给底片违法。不论是婚纱照,还是写真照的原始底片,影楼都应该无条件地交付给消费者。对于底片,影楼未经顾客同意,不能保存,应移交给顾客,且不应额外收取底片费。照相馆拍照不给底片违反了诚实、守信、公平的原则,属于“霸王条款”,即使有消费者签字同意也不能改变其本质,消费者遇到这类情况可以拨打12315热线投诉。
影楼加收底片钱的做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但是真正能够解决此问题的,个人认为应当依据的是合同法,毕竟在摄影前双方签署了婚纱拍摄合同,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如果双方对条款有两个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通常格式条款合同由影楼方提供的,如果该条款记载的是可以选精修50张,如果加选,另外收费,但是对底片的归属没有却未作说明,那么所以说,影楼应该向客户交付全部的底片
摄影业经营者按商定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包括数码相机的数据资料交给消费者,不得另行收费。其实,消费者和影楼之间构成了一种消费行为,既然消费者花钱来拍照,就理应获得所有的底片。即使双方签署的协议里有约定需要付费赎回底片,该条款也是无效的。与此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拍摄前已经告知了消费者底片是需要购买的,而且价格也十分明确,那这应该是协议双方的一种约定,双方应该按照约定履行。但是,如拍摄前商家以低价吸引消费者,拍摄后才告知消费者要收取底片费用,那这就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建议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消协举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七条 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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