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企业退休职工的供暖费收缴及报销办法

如题所述

北京市供热收费标准居民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费24元。

根据《北京市供热供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16号)规定:

供暖费审核相关规定

1、承租房,按照[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文件规定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报销。详见《标准职务职称及面积标准对照表》。

2、自采暖报销标准严格按照[京政管字(2006)22号]文件办理。

清洁能源自采暖方式:

(1)市政管委供热办统一印制的《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每个采暖季一次,复印无效,物业或街道开具)。

(2)首次报销的,还需提供本人承租公有租赁住房合同、所购房屋产权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产权人或承租人系职工配偶的,请提交房屋产权证及婚姻关系证明(没有房屋产权证原件者,请提供购房合同原件);

产权人或承租人为父母等亲属的无房户职工,户口必须与自采暖住房同一地址,并同时提交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扩展资料:

接管运营期间,接管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接管项目的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接管单位为保障基本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运行费用,由接管单位临时垫付,被接管单位负责足额偿还。

接管单位接管期间临时垫付资金经审核后发生的净损失,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供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有关供热公共安全、服务的标准。

第三十条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提交的备案材料失实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实施供热设施安全巡检制度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警告,警告两次的,处2万元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未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北京机关干部按级别补贴采暖费:正局级3700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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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7-10

北京市供热收费标准居民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费24元。

根据《北京市供热供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16号)规定:

供暖费审核相关规定

1、承租房,按照[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文件规定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报销。详见《标准职务职称及面积标准对照表》。

2、自采暖报销标准严格按照[京政管字(2006)22号]文件办理。

清洁能源自采暖方式:

(1)市政管委供热办统一印制的《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每个采暖季一次,复印无效,物业或街道开具)。

(2)首次报销的,还需提供本人承租公有租赁住房合同、所购房屋产权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产权人或承租人系职工配偶的,请提交房屋产权证及婚姻关系证明(没有房屋产权证原件者,请提供购房合同原件);

产权人或承租人为父母等亲属的无房户职工,户口必须与自采暖住房同一地址,并同时提交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扩展资料

《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6号)规定:“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没有规定必须由单位负担,一般情况下只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会负担,私企没有强制规定。

根据《市供热供暖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16号)有关规定,本院年度供暖费报销工作即将开始,具体通知如下:  

供暖费支付范围  

院外自购住房(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再上市房、承租公房、房改房等);我院事业编制在编、在岗、离退休且为房屋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的采用集中供暖方式的职工以及符合市的住宅没有集中供暖设施且采用清洁能源分户采暖方式的职工。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北京机关干部按级别补贴采暖费:正局级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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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6-27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6号)规定:“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没有规定必须由单位负担,一般情况下只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会负担,私企没有强制规定。

  根据《北京市供热供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16号)有关规定,本院2014-2015年度供暖费报销工作即将开始,具体通知如下:
  一、供暖费支付范围
  院外自购住房(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再上市房、承租公房、房改房等);我院事业编制在编、在岗、离退休且为房屋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的采用集中供暖方式的职工以及符合北京市的住宅没有集中供暖设施且采用清洁能源分户采暖方式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二、办理供暖费报销所需材料
  1、集中供暖方式:
  (1)本人所购房屋产权证的原件(没有房屋产权证原件者,请提供购房合同原件);
  (2)供暖明细单(由收费单位提供);
  (3)发票原件(发票抬头:北京积水潭医院+职工姓名);发票须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写明单价,无正式发票的不予报销;
  (4)首次报销的职工,还需提供购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的A4纸复印件,及与供暖单位签订的供暖合同或协议原件。
  2、清洁能源自采暖方式:
  (1)市政管委供热办统一印制的《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每个采暖季一次,复印无效,物业或街道开具)。
  (2)首次报销的职工,还需提供本人承租公有租赁住房合同、所购房屋产权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产权人或承租人系职工配偶的,请提交房屋产权证及婚姻关系证明(没有房屋产权证原件者,请提供购房合同原件);产权人或承租人为父母等亲属的无房户职工,户口必须与自采暖住房同一地址,并同时提交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供暖费审核相关规定
  1、承租公房或产权人系我院职工的集中供暖用户,按照[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文件规定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报销。详见《标准职务职称及面积标准对照表》。
  2、自采暖报销标准严格按照[京政管字(2006)22号]文件办理。
  3、我院报销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商)字[2001]372号文件公布的价格标准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文件核准发放职工供暖费。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2-01-22
看你单位规定了,效益好的全额,不好的报销一部分,相当于对你们企业职工的福利待遇,好坏看单位
第4个回答  2019-05-25

根据《北京市供热供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16号)有关规定,本院2014-2015年度供暖费报销工作即将开始,具体通知如下:

1、供暖费支付范围

院外自购住房(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再上市房、承租公房、房改房等);我院事业编制在编、在岗、离退休且为房屋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的采用集中供暖方式的职工以及符合北京市的住宅没有集中供暖设施且采用清洁能源分户采暖方式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2、办理供暖费报销所需材料

集中供暖方式:

(1)本人所购房屋产权证的原件(没有房屋产权证原件者,请提供购房合同原件);

(2)供暖明细单(由收费单位提供);

(3)发票原件(发票抬头:北京积水潭医院+职工姓名);发票须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写明单价,无正式发票的不予报销;

(4)首次报销的职工,还需提供购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的A4纸复印件,及与供暖单位签订的供暖合同或协议原件。

清洁能源自采暖方式:

(1)市政管委供热办统一印制的《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每个采暖季一次,复印无效,物业或街道开具)。

(2)首次报销的职工,还需提供本人承租公有租赁住房合同、所购房屋产权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产权人或承租人系职工配偶的,请提交房屋产权证及婚姻关系证明(没有房屋产权证原件者,请提供购房合同原件);产权人或承租人为父母等亲属的无房户职工,户口必须与自采暖住房同一地址,并同时提交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供暖费审核相关规定

(1)承租公房或产权人系我院职工的集中供暖用户,按照[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文件规定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报销。详见《标准职务职称及面积标准对照表》。

(2)自采暖报销标准严格按照[京政管字(2006)22号]文件办理。

(3)我院报销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商)字[2001]372号文件公布的价格标准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文件核准发放职工供暖费。

扩展资料:

常用供暖方式:

1、集中供暖

集中供暖是热力集团把市政热力通过管线输送到用户家中,是清洁且有保证的一种供暖方式。该方式价格便宜,且安全性能相对较高。

2、地板辐射供暖

该方式可以由分户式燃气采暖炉、市政热力管网、小区锅炉房等各种不同方式提供热源。这种供暖方式温度均匀,较为节能,但对管材要求较高,时间长了还会使家具变形。

3、燃气供暖

该方式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气、电为能源,可自行设定供暖时间,分户计量,但存在安全隐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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