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的成立条件:
1、其母公司下面的分公司必须有至少5家,且母公司的注册资金必须在5000万元以上;
2、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加起来要至少1个亿;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5、集团母公司应是一个全民所有制大型企业或国家控股的公司,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6、必须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除核心企业外,必须有三个以上的紧密层企业,还可以有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
7、集团的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之间,要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的纽带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集团公司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公司加盖公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理事会决议) ;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6、集团成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核名申请书、核名通知书。
扩展资料: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步骤
申请方式
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