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证人和专家辅助人的区别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概念不同。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专家辅助人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别的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专门知识或者经验的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聘请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庭辅助当事人对诉争的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或者发表意见和评论的人。法律地位不同。证人证言属于民事诉讼法中一项单独的证据种类,而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并非单独的证据种类,而是被视为当事人陈述。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 对《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在诉讼中的作用和法律地位进行了澄清。至此,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是专家证人还是专家辅助人的争论暂时划上了句号。根据该《解释》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是相当于当事人代表人的专家辅助人。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 就已经对当事人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的制度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出庭涵盖了四方面的作用: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接受询问、 对质、 询问鉴定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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