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7-09-28
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引起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是由于精神权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是对加害人的一种民事制裁措施。精神权益是指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所获取的体现在人格、身体方面的精神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事实上我国法律中并没有严格使用“精神损害”这一概念,一般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赔偿损失”是对精神损失的一种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分为人格精神损害赔偿和人身精神损害赔偿两类,对人格精神损害《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有关司法解释作了基本规定但对于人身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仍处于空白状态。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作了扩大化解释,对一些案件中的人身损害造成的精神损失进行了一定补偿,但各地法院缺乏统一规定,在执行标准和数额上尚有较大差异。另外对于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只限于直接受害人,对间接受害人,如受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没有规定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只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死亡补偿费,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了死亡赔偿金。
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地方法院已经制定了一些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办法,对我国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一定的实践意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