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怎么领,办理流程

如题所述

领取条件:

    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或者参保不满1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即参保人被企业辞退的);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领取材料:

    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

    本人本市的商业银行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复印件(已与社保机构绑定银行账号的无需提供);

    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须提供本人人事档案。

领取流程:

    申领人出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及本市商业银行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复印件(已与社保机构绑定银行账号的无需提供),窗口工作人员查验身份,把申领人的身份信息或社保电脑号录入计算机系统,由计算机系统审核是否符合申领条件。

    窗口工作人员对经计算机系统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由计算机系统出具《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出具《失业保险待遇不予核发决定书》。决定书一式两份,失业人员签字后与社保机构各执一份。

    社保机构于次月15日前按月支付失业保险金到失业人员银行账上。

领取地点:

    福田分局失业保险科:深圳市彩田南路海天综合大厦3楼;电话:(0755)82978771

    罗湖分局失业保险科:深圳市人民北路3092号物资大厦11楼;电话:(0755)82291646

    南山分局失业保险科: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3032号(原南山法院);电话:(0755)26079166

    盐田分局失业保险科:深圳市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活动中心14楼;电话:(0755)25359485

    光明分局失业保险科:光明新区光明大街社保大楼;电话:(0755)27403359

    坪山分局失业保险科:坪山新区坑梓人民中路23号;电话:(0755)84136827

    宝安分局失业保险科: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191号社保大厦;电话:(0755)27881426

    龙岗分局失业保险科: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8031号;电话:(0755)28921983

    龙华分局失业保险科:深圳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泗黎路与大亨龙一路交汇路口;电话:(0755)28017152

办理时限:无需审核确认视同缴费年限的即时办理;需审核确认视同缴费年限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6-11-07
失业保险金领取

【受理机构】: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12333
【受理期限】:办理失业登记60日内
【领取期限】:最长24个月(具体期限视参保时间而定)

领取条件

1、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且具有劳动能力;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劳动关系;
3、在深圳市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并按规定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
4、失业后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意向,具体登记方法请参阅:失业登记证如何办理。

申请资料

1、填写《深圳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表》;
2、深圳市失业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3、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
4、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任一家银行个人活期储蓄存折(户名帐号页)复印件(验原件);
5、属市外调入的,须提供调入深圳市前连续工龄的档案材料。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1-10-29

深圳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在深圳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深圳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文件要求:“从2018年5月1日起,全省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现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有效期5年。”因此,深圳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深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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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6-11-25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劳动者应当在离职60日内依法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就业局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通常需要身份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证等内容。
  失业金领取条件: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