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失效了吗

如题所述

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6日颁布,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共计三十六条)。至今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司法实践,有权对有关法律条文进行诠释,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适用方面做出的解释,其本质是在适用法律,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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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7-18
仍然有效,但如果跟侵权责任法有冲突的,则适用侵权责任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通过这些不难看出,这个《若干问题的解释》还是有效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08-0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司法解释是2011年公布施行的,它的效力优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并不是说后者已经失效,而是两者冲突时,以新的司法解释为准。
第3个回答  2016-07-18
没有失效。部分条款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