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口后30天里不能确定未来90内能否收到货款,是否要做延期收款报告呢

如题所述

这个问题我问过外管局。给我的回答是,如果出口后90天内能收到货款,不用做延期收款报告。如果超过90天后才能收到货款,就必须做延期报告。但是,做了延期报告后,却又在90天内收到了货款,这种情况是不可以的,是违规的。。。。。。。。。!!弄得我现在也很困惑?!
正常情况下,我公司在90天内可以收到货款,但同时也担心有超过90天的情况,所以本想提前做延期报告,但经过上面的咨询后,又不知所措了??!!现在是做呢?还是做呢?还是做呢?迷糊啊!
借楼主的提问,说了我所了解的部分,同时我也想知道到底该如何?烦请高人指点。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3-08
出口后90天内正常收汇,不需要做延期收汇报告。如果30天内登记,30天内收汇,企业可删除该笔报告。如果30天内登记,30天后,90天内收汇的,系统内已经无法删除,企业要到外汇局现场做报告删除。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