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县(市)申办的初级技能培训机构,由县(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市(区)内申办各类各级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2、申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申办报告;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4)拟办培训机构的资产经费来源的证明; (5)拟办培训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6)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各项规章制度;(7)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拟办的单位或个人所办学校、实习场所、设备仪器、师资等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资格考查。
4、对具备办学条件的由科务会提出批准办学意见并报主管局长批准,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书》,报教育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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