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请问“一审期间”是从何时开始算,到何时结束。在一审开庭没有判决到后来择日宣判的时间内算不算“一审期间”。有何著名的案件是与此类似。 我遇到了一个案子:我是名老师,被学生告上法庭,索要2005.7月年上交的一年学费。2005.7——2006.7是该费用的使用阶段,此费用的诉讼时效应截止到2008.7。可是学生是在2008.12告的。 当时3.10开庭的时候,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当时在庭上没有提出此问题。法官也没有宣判。回来的路上,我突然意识到了此问题。我想就此写一份系统的辩论对方的代理词交给法官,并且指出其中的时效问题。不知道这个诉讼时效还有法律作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