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民事证据是否构成犯罪

如题所述

根据伪造民事证据的情况,可能会进行罚款拘留,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让他人作伪证的话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扩展资料: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条: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处理。

二、民事证据:

民事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民事证据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根据。

当事人要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可以表现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这七种形式。

这几种证据表现形式也是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几种证据方法,即以某种证据形式来证明自己主张的方法。

从证据的特征来看,证据必须与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具有其合法性。另外,按照证据客观性的观点,证据还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证据不仅是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材料,也是法院认定争议的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根据。只有经过质证和认证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的根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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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案例:打官司伪造证据 被告被罚100万

因台标著作权纠纷,海南旅游卫视对京东公司及爱美德旅游用品公司(简称爱美德公司)提起诉讼。在一审诉讼中,因爱美德公司在诉讼中提供了虚假的关键核心证据,法院决定对其罚款100万元。经复议,今天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决定,这是对伪证行为的顶格处罚。

2013年,海南旅游卫视向大兴法院起诉称,其卫视是国内唯一的旅游专业频道,所使用的台标早在2004年7月就正式启用,台标的著作权也属于旅游卫视所有。

而爱美德公司擅自将涉案台标注册为商标,并且使用在其生产的旅行箱包商品上,还通过京东公司等网络商城向公众宣传和销售,违法所得巨大,严重侵犯了其享有的涉案台标著作权,造成了巨大损失,故要求两公司共同赔偿损失200万元。

在一审诉讼中,爱美德公司为了证明自己对争议标志的使用早于旅游卫视,提供了多份关键证据。

但一审法院审查发现,爱美德公司提供的印有争议标志的合同原件,后附的手机号码启用时间晚于合同的落款日期。而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也是该委员会负责人赵某利用职务上管理关系,私自加盖公章出具的。此外,爱美德公司提供的其余证据,也存在伪造行为。

据此,一审法院决定对爱美德公司罚款100万元,并判决其败诉。而由于皮革标准化委员会及其负责人赵某也参与了伪造证据的活动,故决定对委员会罚款10万元,对赵某罚款1万元。

爱美德公司等三方不服一审决定,向知产法院提出复议,并对案件提起上诉。今天上午,知产法院作出了复议决定,对一审的处罚决定予以维持,并裁定驳回爱美德公司的上诉。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打官司伪造证据 被告被罚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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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5
  多年来,当事人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企图占有对方的财物,或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否定对方的事实和理由,驳斥对方的诉讼请求的案件时有发生。笔者收集了一些相关的案例:  1.某钢厂厂长带着公章至杭州一贸易公司签订合同,贸易公司经理陈某乘该厂长短暂离开的间隙,偷拿了钢厂公章在一空白信纸上盖了印。事后,陈某用该盖有公章的信纸伪造了钢厂向贸易公司借款68万元的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钢厂归还借款。  2.浙江某县梁某向吕某购房,预付人民币11万元,吕某出具收条一份。此后,吕某既不交房也不退款。后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吕某退还房款。诉讼中,吕某向法院提交了利用梁某向其催讨房款函的右下角梁某的签字及空白部分伪造的收条一份,称已归还房款。梁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吕某退清了房款。  3.浙江某县一建筑公司与某房产公司发生工程款纠纷,建筑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房产公司支付工程款38万元。诉讼中,房产公司出示建筑公司出具的38万元工程款收据,辩称已付清工程款。建筑公司向公安机关控告,称工程款收据系房产公司经理张某伪造。  对陈某、吕某、张某的行为,有人认为构成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有人认为是妨碍民事诉讼行为;有人认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笔者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不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因为诈骗罪(包括合同诈骗罪,下同)与诉讼欺诈两者之间有诸多不同。  1.“故意”之形态。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不包括间接故意。诈骗犯罪系目的型犯罪,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为实现其目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对方财物上的损害,而希望这一结果发生,其心理态度始终是一种直接故意。而诉讼欺诈必须经过诉讼这一特定阶段才能实现其非法企图。由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发生诉讼的原因不同,当事人伪造证据的动机也多种多样,且伪造的证据要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经对方当事人的质证。能否得逞,最后取决于法官的认定。  2.客观方面。诈骗罪的犯罪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对方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交出财物。而诉讼欺诈的对象不是对方(被害人)而是法院,法院判决对方败诉,交出财物时,对方也不是自愿的,而是被迫,系慑于法律威严之故。本文上述案件中陈某、吕某虽然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并采用了虚构事实的手段,但欺骗的对象是法院,不是对方。从事实上来说,钢厂是不可能“主动”、“自愿”交出财物的,至于梁某的财物在吕某伪造证据前已被吕某占有。因此,诉讼欺诈人的行为在客观方面也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人对此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认为法院完全有可能对诉讼欺诈人的主张予以支持,而被害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尽管不服,内心也不自愿,但他必须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这种情况下,在法定形式上也体现为被害人“主动”、“自愿”地向法院交出财物。且法院在受欺骗的基础上,充当了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的“中介”,诈骗行为的对象实质仍是被害人。行为人所实施的诈骗行为,与普通的诈骗犯罪只有形式的不同,没有实质的区别。笔者认为,诉讼欺诈与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差异是明显的,上述观点未免牵强附会,缺乏法律和理论依据,不能成立。  3.侵犯的客体。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市场经济秩序和财产所有权。诉讼欺诈侵犯的客体是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诉讼欺诈行为主要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企图通过欺诈行为寻求“合法”结果。因已处于“诉讼”这一特定程序阶段,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影响了法庭正常审理案件,干扰了法院正常的民事审判活动。故如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其涉嫌之罪的同类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而我国刑法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条款予以追究。  笔者认为,综合以上三个方面的分析,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伪造证据欺诈行为确实可能会给被害人造成损失,且严重扰乱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其危害程度绝不亚于诈骗犯罪,但从犯罪构成理论分析并不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由于没有相应条款加以刑事处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只能按无罪处理。   毁灭、伪造民事证据行为有三种模式:一是当事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行为,二是指使他人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行为或者阻止他人作证的行为,三是为他人毁灭、伪造证据。根据现行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只能对第二、三种模式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  但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当事人故意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笔者认为,应完善妨害司法罪规定,将民事诉讼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理由如下:  1.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民事诉讼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扰乱了正常的审判秩序,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伪造、毁灭证据行为不论是否得逞,对正常的审判活动都产生了不利影响,它混淆了事实,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一旦这种不法行为得逞,还可能造成冤假错案,严重干扰正常的司法诉讼活动,最终直接影响到国家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2.有利于维护诉讼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伪造、毁灭证据,是对诉讼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犯。一方当事人故意伪造、毁灭证据的行为的目的多是为了获得非法利益,一方当事人获得非法利益必然以另一方当事人失去合法利益为代价。对民事诉讼当事人故意毁灭、伪造证据行为予以刑事规制,有利于切实维护诉讼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遏制恶意民事诉讼。恶意民事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参加人在没有正当合法的理由和根据的情况下,采取虚构诉讼主体、法律事实或者隐瞒证据、伪造证据等手段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意图通过国家强制力,以达到损害他人权利(益)或占有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进行恶意诉讼的手段之一就是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恶意民事诉讼不仅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还可能使受诉人民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进而侵犯被诉人的人身、财产权益,而现行刑法对恶意民事诉讼的惩处是有限的。对于行为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而提起民事诉讼尚可以“妨害作证罪”予以惩处,但对于行为人自己伪造证据,则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对伪造、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民事当事人的刑事惩罚措施,有利于遏制当事人通过伪造、毁灭证据手段进行恶意民事诉讼的活动。  4.有利于民事诉讼法与刑法衔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而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的行为规定要追究刑事责任,而我国刑法中却没有相应的规定,对民事诉讼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的行为不能进行刑事处罚,民事诉讼法与刑法在规定上就产生了矛盾。对伪造、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刑事惩罚,有利于充分发挥刑法保障作用,有利于民事诉讼法与刑法衔接。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