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食没有在禁入物品中,可以带入的。香港特区政府常见的禁运/受管制物品包括危险药物、精神药物、受管制化学品、抗生素、枪械、弹药、武器、爆竹烟花、战略物品、未经加工钻石、动物、植物、濒危物种、电讯设备、野味、肉类、家禽、蛋类及配方粉。
香港特区政府对所有禁运/受管制物品的进出口均有严格规管。旅客如没有有效牌照、许可证、卫生证明书或书面准许而把上述物品带进/带离香港特区,可遭检控,而有关物品亦会被检取及充公。对携有禁运/受管制物品入境的旅客所处以的罚则,将视乎规管这类物品进出口的有关法例而定。
输入某些禁运物品的限制要求:
1、除《进出口(一般)规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除非根据并按照根据第3条发出的进口许可证的规定,否则不得输入该规例附表1所指明的任何物品。
2、任何人就《进出口(一般)规例》附表1第1部所指明的任何物品而违反第(1)款的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00及监禁2年。
3、任何人就《进出口(一般)规例》附表1第2部所指明的任何物品而违反第(1)款的规定,即属犯罪,可处如下罚则:
(1)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000及监禁2年;
(2)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0及监禁7年。
参考资料:香港海关-禁运/受管制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