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能被拒收吗

如题所述

关于拒绝投标文件,七部委令的相关规定一共有两条。
一是第三十七条“…………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该条款中,明确了可以拒绝投标文件,但没有明确拒绝投标文件的决定(或行为)可以由谁作出。给人以招标人、代理机构、监管或者其他性质的工作人员都可以作出拒绝标书的决定的遐想空间。因此,有些地方的工作人员就依据该条款直接作出拒绝接收的决定。
二是第五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该法条规定很明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能够直接作出不
予受理的投标文件只有两种,而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在这两种之列。此外,在第五十条中,还有这样的规定: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那么按照该条文的表述,肯定是在该投标文件已经接收了的前提下,由评委作出废标的决定。
个人理解,这个规定是和
第三十七条的表述相呼应且互为补充的。综合第三十七条和第五十条这两个条款的表述,个人觉得对未提交投标担保的标书,应该在评标阶段由评委作出拒绝,拒绝的方式是按废标处理。
因此,在开标时,即使招标人在知道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下,也应该先接收其递交的标书,然后交由评标委员会按规定作出废标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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