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的相关税法文件

2009年新下发的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的税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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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中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相关税收的文件,出自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相关规定内容: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2009年,随着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公布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对有关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财税[2000]42号文也在清理之列,具体清理内容:

部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有关营业税规定,

由此可见,财税[2009]61号文废止了财税[2000]42号文中有关免征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营业税的条款规定。

但是,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0号)的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所以,对于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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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5-27
去总局网站查询了个遍,也没有发现您说的文件。有个说征的,06年的文件,总局标志“全文有效”。您看看,参考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48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5-2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京市健宫医院有限公司为基本医疗保险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2006〕206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的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北京市健宫医院有限公司属营利性医疗机构,因此,对北京市健宫医院有限公司为基本医疗保险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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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关于财税〔2000〕42号部分 条款失效的内容是正确的,但是失效的内容正是免税的内容,解决不了楼主的问题。
另外一楼说“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0号)的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所以,对于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仍然有效。”
这个条款与修改前的营业税条例是完全一致的。不能解释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免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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