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则对法理学研究与实务意义较大的分类有四种,分别是什么?再请分...

如题所述

法律规则对法理学研究与实务意义较大的分类有四种,分别是什么?再请分别举几个这样规则的例子。
(一)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性规则
1.授权性规则:这类规则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常见的用语有“可以”、“有权利”。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2.义务性规则:这类规则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常见的用语有“应当”、“必须”、“不得”、“禁止”。例如,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3.权义复合性规则:这类规则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例如,宪法规定某机关有权“监督宪法实施”,如果该机关不去监督,则构成不作为违法。监督既是权也是义。
(二)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
1.规范性规则:这类规则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可直接适用。例如,“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2.标准性规则:这类规则的法律内容具有一定的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适用且可适当裁量。例如,“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里的“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都要经过解释才能适用。
(三)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1.调整性规则:这类规则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法律规则大多数是调整性规则,如调整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2.构成性规则:这类规则指导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例如,设定某一机构的规则。
(四)强行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
1.强行性规则:这类规则要求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大多数义务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
2.指导性规则:这类规则行为人可自己决定是否按规则指定的行为办事,只具有指导意义而不具有强行性。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法。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