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585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解读:违约金,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或者说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按照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根据约定违约金的目的,可以区分为赔偿性的违约金、惩罚性的违约金和责任限制性违约金
根据本条规定,约定违约金有关规则有:

一是明确了违约金约定规则。即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条规定的违约金以赔偿性的违约金为原则,当事人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推定为赔偿性的违约金。

二是明确了约定违约金的调整规则。

第一,司法酌增规则。即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第二,司法酌减规则。即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三是明确了迟延履行违约金与继续履行之间的关系。即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也就是说,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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