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不动产登记的条件是什么,有哪些?

如题所述

根据国家、省、市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遵照“依法依规、维护权益、分类解决、确保实效”的原则,对没有争议的农村房屋与宅基地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进行注册登记。那么农村不动产登记的条件是什么,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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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不动产登记的条件是什么,有哪些?

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王浩律师解答:

农村不动产登记的条件:

1、权利主体合格。

2、经过公告、听证,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登记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4、办理初始登记时,村民自建房屋必须提交宅基地使用证,农村集体组织建设的房屋必须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对于村民自建三层(含三层)不要求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对于村民组织建设的房屋则要求必须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6、为避免给违法购买农村宅基地的城市居民建设的房屋办证,《暂行办法》明确要求申请房屋初始登记时,必须提供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证明。

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王浩律师解析:

新农村建设是在原旧村址上实施新村建设,且占用的土地是原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办理宅基地申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在耕地进行新农村建设的,如果已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的,可以申请确权登记发证;未办理农转用手续的,无论规模多大,无论是哪一级批准的新农村,都不准办理登记手续。

我国实行用途管制制度和最严格的的耕地保护制度。也就是说,规划为农用地的土地,必须经过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或许可)后方可用于建设。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国家、省、市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王浩律师毕业于海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王浩律师执业期间办理众多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疑难案件,为当事人挽回大量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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