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村鞭炮新政策

如题所述

河北9市最新通知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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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
      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发布了《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明确了实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政策。
禁止在下列区域、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正定县区域范围内,全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以上区域春节期间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110、12350
      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市民举报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凡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月18日实施的《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秦皇岛
      2020年春节期间,秦皇岛市将继续执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6个城市区禁放,县区限放,提倡少放不放!
禁止在下列区域、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抚宁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6个城市区为烟花爆竹禁放区,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青龙满族自治县、昌黎县、卢龙县为烟花爆竹限放区,除夕、正月初一、初五和十五可以燃放,其他时间禁放;
省、市发布重污染III级以上预警,
全面禁放;
举报方式
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3950224(昼夜)、3950230(工作日)。
      广大群众可积极举报非法制贩、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将视情况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并对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违反规定这样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制贩、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5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辛集
      辛集市建成区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市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在下列区域、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辛集市建成区西至妍园路(原安新线)、东至国道230线(原工业路)、北至国道307线、南至省道衡井线范围以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鞭炮、爆竹、礼花弹等制品及电子礼炮、拉炮、擦炮等非法、超标、非标烟花爆竹。
在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公告后,预警期间和全市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举报方式
举报热线:“961890”政府公众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12350”应急管理服务热线。
      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任何人均有权主动劝阻、制止或举报违法违规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违反规定这样处罚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给予处罚;对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根据情节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拒绝、阻碍公安、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和拒绝上缴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张家口
      近日,张家口市出台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禁止在下列区域、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一)桥东区、桥西区、崇礼区及经开区所辖区域;
(二)万全区、宣化区、下花园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
(三)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
禁止在第十八条规定以外的下列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
(三)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
(四)公共文化单位、公众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五)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其安全距离范围内;
(七)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安全范围内;
(八)林地、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域;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区域和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放警示标志,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重污染天气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建筑物或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燃放;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衡水
      衡水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最新决定来啦!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禁止在下列区域、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一)桃城区、冀州区、高新区及滨湖新区所辖区域;
(二)枣强县、武邑县、深州市、武强县、饶阳县、安平县、故城县、景县、阜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
(三)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
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提示单位和个人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
未经许可,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销售烟花爆竹制品。
违反规定这样处罚
      违反本决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决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邯郸
      邯郸近日发布禁炮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邯政规〔2019〕1号)同时废止。
禁止在下列区域、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主城区(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安市、成安县、磁县、临漳县、峰峰矿区、永年区、肥乡区、冀南新区全年全域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全市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重点防火区、殡葬服务等场所全年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三)农历二月初二、清明节、七月十五、十月初一以及市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四)其他县要在本通告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禁限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定州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定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定州市政府决定自2019年7月4日起,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电子炮。
保定
      2017年11月13日,保定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了《保定市主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禁止在下列区域、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以上规定,保定市主城区(指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东三环、北三环、西三环、南二环区域内(不含环路),其他县(市、区)、开发区建成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唐山
      2018年2月,唐山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该通告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禁止在下列区域、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市区环城路以内(由开越路、南湖大道、唐安路、大庆道相连的内部区域),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管理区)建成区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区域除夕、正月初一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当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及以上预警应急响应时,所有时间段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下列地点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燃放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一)国家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科研单位、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繁华街道、影剧院、公园、体育场馆、名胜古迹、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电力设施、通信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五)完成气代煤改造,已经通气运行的村庄。
避免危险,保护环境
禁炮,从你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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