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水电站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规定

有关水电站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具体的文号

  一、税收政策对取得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
  (一)取得时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
  1、财税[2009]170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款,可根据《条例》和《细则》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抵扣。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必须是2009年1月1日(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2、《暂行条例细则》21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即动产类固定资产。同时还规定,取得可抵扣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各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则可以抵扣,也就是说,混用的固定资产是可以抵扣的。
  3、国税发[2008]117号文规定:企业购进车辆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要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也可以抵扣。如购进货车。如果购进属于征消费税车辆,但企业不是作为固定资产自用,也可抵扣,如经销车辆的企业。
  4、财税[2009]113号文规定:《细则》23条第二项所称的建筑物:是指人们能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它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02类。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能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03类。所称的土地上的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根据上述规定对某些行业人工造的构筑物需加以判断:如工业企业生产的池、槽、桥梁、电力行业输电线路、架线塔,供水企业的供水管道。炼油企业的储油罐、输油管道。需核对《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看是否属于02、03类。如果属于02、03类则不能抵扣,如果不属于02、03类则可抵扣。
  (二)不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
  1、《增值税暂行条例》10条规定:
  (1)取得可抵扣的固定资产专门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专用于建造不动产的在建工程、房屋及建筑物;生产建筑行业用的废渣砖。接送工人上下班的班车及食堂专用的车辆、设备。
  (2)取得可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细则》24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如在运输途中或入库未使用之前发生非正常损失。
  (3)取得可抵扣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后,在生产在产品,产成品过程中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也不得抵扣。如因某种原因造成固定资产被盗、丢失,则剩余固定资产净值的进项税额不得再抵扣。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其进项不得抵扣。(如不属自用则可抵扣,如经销商只为销售而购进)。
  《细则》25条规定:纳税人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财税[2006]33号文规定: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是:
  乘用车:a动力驱动,四轮或四轮以上的非轨道承载车辆
  b含驾驶员在内9座(含)用于载人和物。
  中型、商务用车:
  a动力驱动,四轮或四轮以上的非轨道承载车辆
  b含驾驶员在内10-23座(含)用于载人和货物。
  改装车:国税含[2008]452号文规定:
  a用征消费税的排气量小于1.5升的乘用车及排气量大于1.5升的中型商务用车的底盘(车架)改装车辆的属征消费税范围。
  b用货车或箱式货车改装成商务车、卫星通讯车,则不属征消费税范围。
  电动车:不属征消费额范围,购入之后中抵扣。
  注固定资产耗用原材料要按固定资产情况来加以区分:
  《细则》23条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不动产在建工程是指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也就是说购进可抵扣原材料用于动产类在建工程是可以抵扣。用于不动产类或不动产类在建工程不可以抵扣。
  (5)上述四项固定资产的及销售免税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其进项不得抵扣。
  2、《细则》27条及财税[2008] 170第五条规定:已抵扣认证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10条情形。即已用于生产抵扣的固定资产又改变用途(除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务外,因购入此二项就不能抵扣)或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从当其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认该项进项税额;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如购进小货车用于生产车间搬运货物,可以抵扣,使用一段时间后专门调拨食堂用,则按剩余净值计算进项税,不得抵扣即做转出,而小货车既用于生产搬运又用于食堂则可以抵扣。已抵扣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则按净值乘税率做为进项转出。
  3、财税[2009]113号文规定:以建筑物(02类)或构筑物(03类)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02类)或构筑物(03类)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也就是说:属于02、03类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其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也不能抵扣。不属于02、03类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其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也可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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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5-24
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25条明确: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该规定主要是考虑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物品与企业的技术改造、生产设备更新无关,且容易混入企业生产经营用品中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堵塞税收漏洞,借鉴国际惯例,对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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