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的正常餐费,可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计入管理费用-差旅费,但为接待客户发生的餐饮费应作为业务招待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十四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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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3、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4、企业在筹建期间所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用户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