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纳被骗,要付多大责任,要全赔吗

您好,我是一民企的出纳,前几天我们公司副总叫我去办公室,说我们老板找我,把我加入一个qq讨论组,y里面就他跟以前假冒老板的人,然后那个假老板让我汇了两笔款给别人,重点那个副总在公司十多年了,我也认识5年了,我想也没想就相信他了,中午我觉得不对劲,给真老板短信问了,后面才知道被骗。已经报案,请问这种情况我要负责吗,我觉得是他设局骗我,现在连自己老板都不信了。老板以前不用QQ,要汇款啥的以前都是微信跟短信确认的,到现在我还是想不通那个副总什么意思,请问这种情况我要负责吗,多大的责任?

作为出纳,本身工作的性质就要求比一般人更加谨慎细致,您在工作中未加判断与沟通就直接把钱给汇出去了,显然是存在重大过失的,单位可以要求您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多少,可由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扩展资料:

据人民网上海2月8日电  从事财务出纳的邱小姐就因为微信栽了“大跟头”,她遇了一种新型电信诈骗——骗子通过伪造微信工作群,冒充“总经理”让她转账,公司因此损失10万元。由于邱小姐事后没有赔偿,公司将她起诉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法官开庭了解情况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并制定了调解方案。邱小姐同意该调解方案,但由于身体及经济原因,不能到庭参加调解。浦东法院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在确认邱小姐微信号及身份的情况下,以微信视频,结合现场调解。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邱小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赔偿公司损失2万元,工资、社保、公积金等问题也一并予以解决。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上海一出纳微信转账被骗10万 被公司起诉索赔2万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7-07-15
作为出纳,没有相应审批手续,也没向公司相关负责人核实,就贸然付款,违反了基本的会计操作流程,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显然有失公允。最后,酌定出纳承担公司10%的损失。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05-17

    发现被骗后,应当及时向公安局报案的做法是正确的。

    虽然钱是你会走的,只要符合程序你就没有责任,这个问题副总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你是按照副总的要求做的,你的责任是没有找老板事先核实。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05-17

作为出纳,本身工作的性质就要求比一般人更加谨慎细致,您在工作中未加判断与沟通就直接把钱给汇出去了,显然是存在重大过失的,单位可以要求您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多少,可由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扩展资料:

据人民网上海2月8日电  从事财务出纳的邱小姐就因为微信栽了“大跟头”,她遇了一种新型电信诈骗——骗子通过伪造微信工作群,冒充“总经理”让她转账,公司因此损失10万元。由于邱小姐事后没有赔偿,公司将她起诉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法官开庭了解情况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并制定了调解方案。邱小姐同意该调解方案,但由于身体及经济原因,不能到庭参加调解。浦东法院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在确认邱小姐微信号及身份的情况下,以微信视频,结合现场调解。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邱小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赔偿公司损失2万元,工资、社保、公积金等问题也一并予以解决。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上海一出纳微信转账被骗10万 被公司起诉索赔2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