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湖南建设纲要的社会法治

如题所述

推进社会法治建设
37.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完善公共治理结构,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更加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推进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城乡社区建设,探索“社区管理社会化”,推进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推行“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的管理模式。加强特殊人群帮教管理,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加强和完善信息网络管理,提高对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
38.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大力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力争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到位、作用明显的社会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依法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健全监管体制,创新监管方式,制定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实行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和评估制度。引导社会组织建立行业规范,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强化社会责任,完善诚信自律机制,提高自律性。鼓励发展社会志愿者组织,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制度,规范志愿服务行为。
39.畅通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健全完善公众参与、诉求表达机制,确保不同职业身份、不同利益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和利益相关方充分发表意见。发挥人大、政协、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大众传媒等的社会利益表达功能,推行公共决策社会公示、听证、咨询论证等制度。建立社会协商对话机制,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建立社会心理预测、预警机制和社会情绪疏导机制,培育奋发进取、理性平和、开放包容的社会心态。
40.健全公民权益保障和利益协调机制。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权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认真实施就业增收、社会保障、素质提升、全民健康、安居宜居、畅通、安全、解困八大民生工程,依法保障公民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各项民生权利。健全党委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逐步建立以公正的利益分配、有效的利益调控、畅通的利益诉求表达、有力的利益约束、合理的利益补偿为重点的利益协调机制,引导公民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重点做好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下岗困难职工等社会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41.健全完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大力拓展工作领域,健全组织网络,完善工作制度,推动人民调解走上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工作体系,推广建立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等各类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以案结事了为目标,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执法办案中,积极推行刑事自诉、轻微刑事、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案件的和解解决模式。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创新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大力发展仲裁事业,依法加强仲裁体系建设,创新仲裁工作机制,努力扩大仲裁覆盖面,探索建立长株潭“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统一的仲裁机构。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依法规范信访行为,促进信访与诉讼、复议、仲裁、执法监督相配合,积极引导信访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加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全面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健全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42.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到基层。建立健全点线面结合、网上网下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打防控管一体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重点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治安混乱地区的整治,加大对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涉枪涉爆、抢劫抢夺盗窃、涉黄涉赌涉毒、拐卖儿童妇女、电信诈骗、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的防范打击力度,完善反恐处突和应急救援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群防群治的新途径新办法,全面提升社会治安防控能力。 推进文化法治建设
43.依法推进和保障文化强省建设。认真落实文化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依法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权益。依法推进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文化市场主体做大做强。注重运用法治手段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进文化创新。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充分发挥思想道德规范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44.依法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加大文化市场执法力度,建立健全以综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行业自律、技术监控为主的文化市场监管体系,保障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对网络传播行为和网吧的监管,落实网吧上网实名制,规范网站经营,依法制裁互联网上的违法行为,净化网络环境,保障网络传播健康发展。加强对图书报刊、影视音像制品、娱乐休闲等重点领域的监管,深入整治非法出版物、违法音像制品和非法营利性演出,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和社会风气的行为。 十一、推进“两型社会”和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45.以法制创新推动和保障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充分运用地方立法权,加强“两型社会”和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开展针对试验区改革建设的专项立法,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适用于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在“两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尚未作出规定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根据先行先试的原则积极创制地方性法规,为全国探索积累经验。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探索制定“两型社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以法制创新为先导,推进长株潭试验区体制机制创新和发展方式转变。
46.加强资源环境执法。推进资源环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在资源环境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等工作,实行综合执法,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能。加强执法协调,探索建立区域环境监管执法联动机制,推进执法手段和机制创新。完善环保信息公开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增强公众资源环境意识,加强对资源环境执法的监督。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索设立长株潭资源环境保护专门法庭,强化对资源环境的司法监督,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 十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47.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全面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在全省公民中深入学习宣传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和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反腐倡廉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增强全省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义务意识和规则意识。加强国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的意识。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丰富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方法,切实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形式主义。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用法治实践推动法制宣传教育。
48.大力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和能力。各级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不断增强法治理念,提高法律素养,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推动工作、促进发展、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健全落实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法制讲座、法制培训、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各级党委中心组每年安排集体学法或法制讲座。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要把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课程,加强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公务员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学习。推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察、离任评估和公务员录用法律知识测试制度,领导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情况,离任时要对其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评估,将考察评估结果作为任职的重要依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
49.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完善城乡公共活动场所法制宣传教育设施。加强法治文化产品创作和推广,不断推出各种优秀的法治文化作品。加强法治文化传播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类媒体办好普法节目、专栏和法治频道,鼓励和引导互联网、移动媒体等新兴媒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鼓励各类文化团体参加法治文化建设。加强高等学校法学学科专业建设,推动法学教育、法学理论研究与法治实践的紧密结合。
十三、加强和规范法律服务
50.健全法律服务体系。健全完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法律服务业的发展水平。不断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整合法律服务资源,积极为重大工程建设、招商引资、经济结构调整、信访、民生等领域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依法保障律师履行职务,为律师执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加强法律服务国际合作,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国外、境外有实力、有影响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和信用评估机构到我省开设办事处或分所。整合本省律师资源,积极引导律师事务所走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的道路,着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视野、专业能力突出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和知名律师。
51.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监管。完善法律服务市场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行业的准入机制、执业状况评估机制、执业奖惩机制。加强法律服务接受者权益保护制度和司法鉴定技术标准建设,建立服务质量纠纷调处机制,切实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2.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体系,积极引导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法律服务。选聘国内外、省内外优秀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组建湖南省法律顾问团。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以政府购买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聘请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为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依法办事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健全农村法律服务机制,为基层和农民提供法律服务。 十四、加强对法治湖南建设的领导和保障
53.加强组织领导。法治湖南建设在省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建立党委统一领导,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法治建设推进机制。省委成立法治湖南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湖南建设的领导,定期研究解决法治湖南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法治湖南建设各项工作。省人大常委会要根据本《纲要》,作出建设法治湖南的决议。省人民政府要制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省政协要加强调查研究,为建设法治湖南建言献策。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要研究制定促进司法公正的具体意见。各级各部门要根据《纲要》提出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和配套的政策文件。
54.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推进法治湖南建设责任制,明确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职责,明确法院、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的任务,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上下联动、有序推进的工作机制和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合力。省委法治湖南建设领导小组每年制定法治湖南建设的年度工作要点,明确法治湖南建设的工作责任、重点任务、具体目标和工作措施,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工作例会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开展法治先进城市、先进县(市、区)、先进乡镇(街道)和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等创建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营造法治湖南建设的良好氛围。建立法治湖南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制定考核办法,将考核情况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和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55.加强队伍建设。把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作为推进法治湖南建设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加强政府法制队伍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警察、法官、检察官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政法干部队伍。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实行律师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评定,提高法律服务队伍素质。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升公务员队伍法律素质,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注重选拔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法治意识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 也许与湖湘与生俱来的灵秀地气有关,湖南总是在全国率先走出先声夺人的一步,创造一项项引人注目的成绩,“填补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空白”、“建设法治政府的‘湖南模式’”……如今,《法治湖南建设纲要》的审议通过,更是让湖南在法治建设的探索与创新的这个节点更加光芒四射,让“法治湖南”的名片大放异彩。
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湖南将“法治湖南”提升到法规层面,而不是停留在口头上、文件里,显然是把“法律”当成必须的社会管理“信仰”,无疑对湖南来说意义重大。
纲要的出台是保障湖南科学发展得以践行的稳固基石。
周强多次强调,建设法治湖南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湖南的具体实践,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全面推进“四化两型”建设的需要,是省委根据新形势,立足新起点,顺应广大人民群众新期待作出的重大决策。他还提出“抓法治就是抓发展,就是抓科学发展”的口号,为此,湖南积极打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来为科学发展“保驾护航”。但是无疑这会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坚持不懈地去推动。《纲要》作为法治湖南建设的行动纲领,会要求湖南按设定的目标持之一恒的走好、走下去,那么它对于湖南的科学发展之路就像投下了“定盘石”。这个《纲要》会产生强大的推动力,推动湖南尽快的走上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进程,提高整个湖南的法治化水平,让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在湖南生根、开出奇葩、结出硕果。
纲要的出台是保障人民“四项权益”得以彰显的重要条件。
法治是政治的重要内容。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人民群众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参与,将呈现出越来越积极的发展趋势。法治湖南的进程,人民群众应当是积极的建言者与参与者。为此,省委书记周强在湖南省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要“大力推进‘法治湖南’建设,切实保障广大劳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切实保障湖南人民的四权,是“法治湖南”建设问民意、聚民力、合民心的重要保证。《纲要》的出台,显然有利于更好维护、实现、发展人民群众参与“法治湖南”建设的各项权利,为社会各阶层成员都能自由的表达自身权益诉求提供了条件与法律支持。由此也就有利于拓展法治建设的内生动力,让人民群众成为“法治湖南”建设的重要推力。从而实现上下相得益彰,形成整体建设的合力。
纲要的出台是保障法治政府“湖南样本”更加出彩的得力推手。
当代中国,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控制模式必然是法治而非人治。只有实行“法治”才能更好的限制权力,约束权力,让权力在合法合理的轨道上运行。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为起点,湖南开启了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破冰之旅,之后,《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作为我国首部关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省级政府规章出台。几个规章的出台,打造了一条依法行政逻辑链条,像是在干部头上戴上“紧箍咒”,开启了一场行政机关“作茧自缚”式的革命,并由此打造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湖南模式”。《纲要》的出台,会让政府更能“正确地做事”和“做正确的事”,会提高政府按程序办事的自觉性与主动性;会让服务老百姓不仅成为广大干部的一种自觉意识,而且成为一种法定义务。由此,会推动法治政府这个“湖南样本”更加出彩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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