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法里体现了哪些教育公平

义务法里体现了哪些教育公平

教育公平,是指国家对教育资源进行配置时所依据的合理性的规范或原则。所谓“合理”,是指要符合社会整体的发展和稳定,符合社会成员的个体发展和需要,并从两者的辨证关系出发来统一配置教育资源。

教育公平,包括三个层次:(1)确保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提供相对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3)教育成功机会和教育效果的相对均等,即每个学生接受同等水平的教育后能达到一个最基本的标准,包括学生的学业成绩上的实质性公平及教育质量公平、目标层面上的平等。其中,“确保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机会”是前提和基础,“提供相对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条件”是进一步的要求,也是“教育成功机会”和“教育效果相对均等”的前提。这三个层次,概括为: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
此外,对教育公平的正确认识还包括:(1)教育公平的发展有一定的相对性,(2)追求教育公平与追求教育效率是统一。

教育公平有多重含义
从教育实践主体来看,教育公平可分为学生公平与教师公平。
学生公平是指对待和评价学生公平与否的问题;而教师公平则是指对待和评价教师公平与否的问题。
从教育活动过程来看,可分为教育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
起点上的公平是指每个人不受性别、种族、出身、经济地位、居住环境等条件的影响,均有开始其学习生涯的机会。过程公平是指教育在主客观两个方面以平等为基础的方式对待每一个人。结果公平即教育质量平等。
从教育公平的结果是根据一定的公平原则进行操作而产生的这一角度来看,教育公平可分为原则的公平、操作的公平和结果的公平。
教育公平原则是教育结果公平的前提条件,操作的公平需要把操作的步骤合理化,固定下来,形成公平的程序,还需要各种形式的监督机制、监督机构及配套的技术手段,进而保障结果的公平。
从是否把教育实践的主体(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看作存在着差异,教育公平可分为同质的教育公平和差异的教育公平。
同质的教育公平是指忽略人人之间的差异,用同一的教育公平原则指导实际的教育活动。而差异的教育公平认为每个人都是各不相同的。
从实存与观念的角度来看,以上我们所谈的都是实存公平,除此之外,教育公平还有一种观念层次的公平,它是对实存公平的一种主观反映,是对实存公平的一种价值判断,主要表现为一种教育公平感,即对公平问题进行评价时所产生的一种心理感受。

教育公平的观念源远流长,追求教育公平是人类社会古老的理念。
从历史上看,古希腊的大思想家柏拉图最早提出教育公平的思想,亚里士多德则首先提出通过法律保证自由公民的教育权利。在两千年前我国古代的大教育家孔子也提出“有教无类”的朴素教育民主思想。近代西方资产阶级致力于寻求教育公平,18世纪末,教育公平的思想已在一些西方国家转化为立法措施,在法律上确定了人人都有受教育的平等机会。而我国自古代隋朝建立的科举考试制度同样也体现了一种教育公平的理念。到了近现代的西方社会,又在不同的时期大致出现了三种不同的教育公平观,它们就是保守主义的教育公平观、自由主义的教育公平观和激进主义的教育公平观。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共同纲领》便确定了“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新民主主义的教育方针,体现了新中国重视社会公平、教育公平的基本价值。
可以说,教育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含义。它既是对社会现实的一种反映,也是对社会现实的一种超越,是社会现实与教育理想的统一,具有特定的历史意义,包括它的历史合理性和历史局限性。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6-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最新的2015年修正版对教育公平有重点强调,具体体现如下:
1、《义务教育法》开宗明义:“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在明确统一性、强制性的同时,《义务教育法》突出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而公平,无疑是“公益性”最根本的属性。
2、《义务教育法》对免除学生杂费的时间与步骤,专门作了授权性规定。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的法律原则,将惠及我国城乡的广大适龄儿童、少年。从今往后,不会再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因缴不起学费、杂费而辍学,这是教育公平的一大经济保障。
3、《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这为真正实现“为了一切孩子”的素质教育目标,在办学体制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4、《义务教育法》专门为鼓励城市教师、高水平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作了诸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地区补助津贴”等项规定,通过经济待遇的倾斜,努力为教育公平提供师资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