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6-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最新的2015年修正版对教育公平有重点强调,具体体现如下:
1、《义务教育法》开宗明义:“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在明确统一性、强制性的同时,《义务教育法》突出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而公平,无疑是“公益性”最根本的属性。
2、《义务教育法》对免除学生杂费的时间与步骤,专门作了授权性规定。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的法律原则,将惠及我国城乡的广大适龄儿童、少年。从今往后,不会再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因缴不起学费、杂费而辍学,这是教育公平的一大经济保障。
3、《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这为真正实现“为了一切孩子”的素质教育目标,在办学体制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4、《义务教育法》专门为鼓励城市教师、高水平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作了诸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地区补助津贴”等项规定,通过经济待遇的倾斜,努力为教育公平提供师资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