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新细则中对营业额的减除和扣除作出了哪些规定

如题所述

营业税新细则中对营业额的减除和扣除作出规定如下: 在下列情况下,纳税人在计算营业额的时候可以扣除一定的费用:

  (1)运输企业自中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之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之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之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之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之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纳税人经营融资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之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7)演出的营业额为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有关单位、经纪人的费用之后的余额。

  (8)国内旅游业务,以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交通、门票等费用之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9)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以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

  (10)代理业以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为营业额。

  (11)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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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5-02
新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1、旧细则由甲方提供的管道设备不计入营业额,新细则如何理解,原来对于此方面规定的是否作废 2、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对于需安装的设备如何理解 上述规定与原细则的第十八条看似相近,但是“建筑装饰劳务”的征税问题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将建筑装饰劳务的营业额作了“例外”的处理,即业主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可以不计入缴纳营业税的范围。 关于“建筑装饰劳务”的征税问题的变化,开始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件规定。该文件明确了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在实际工作中,“财税〔2006〕114号”文件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甚至有个别省市地方税务局明确提出,该文件是答复上海的,我们不执行。因此,本人认为细则是重申关于建筑装饰劳务的征税问题,我们必须认真执行。 调整了建筑工程设备征税政策 从细则第十六条可以看出,建设方提供设备的价款,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这与“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是不一致的。 “财税〔2003〕16号文”明确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也就是说,凡是属于列入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列举的设备名单中的建筑工程设备,无论是甲方提供还是施工单位自行采购,均可以不缴纳营业税。 而按照新细则的规定,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价款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但是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设备价款需要缴纳营业税。 新细则关于建筑工程设备征税问题的变化,提醒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必须筹划建筑工程设备的供应方式,否则存在多缴纳营业税的风险。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