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简述“价值中立”与“价值关联”的关系。

2.简述“价值中立”与“价值关联”的关系。

韦伯既用“价值中立”与德国的新康德主义划清界限,反对否认社会科学的客观性的唯心主义观点。又用“价值关联”反对英、法实证主义无视社会科学自身特点的错误倾向,为此,韦伯一方面把“价值中立”视为社会科学的规范性原则,另一方面又把“价值关联”作为社会科学的构成性原则,以避免实证主义和人本主义在社会认识上的片面性。因此,正确分析韦伯的“价值中立”与“价值关联”的思想对当今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研究有很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在韦伯那里,价值中立与价值关联是相伴而生的一对矛盾,两者不可分离,不可单独抽取某一方加以分析批判。韦伯思想中的价值中立并不意味着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彻底排斥价值因素,社会活动与现象都要由一定的价值来支配,因而韦伯的价值中立是相对于价值关联而言的。他认为社会科学研究对象与自然科学有本质区别,社会科学的理解恰恰必然包括在特定的价值之中,遵循一定的价值观念去解释社会现象。如,社会科学家们在分析政治、经济、宗教、文化等行为时,都必须探讨这些行为所表现出的价值。而为了理解这种价值就必须探讨行为者在什么观念驱使下做出行动,这就是“价值关联”。正如韦伯所说:“当然,经验科学的问题应该‘不加评价地’加以解决,它们不是评价的问题。但是,社会科学中的问题是根据被讨论的现象的价值关联而选择出来的。”(注:马克思·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0页,1992年版。)但是,另一方面,社会科学研究作为人类追求真理的理性活动,又必须排除研究者个人情感好恶,又要避免以自己的价值、好恶去解释客观对象。实事求是作出事实判断,因此社会科学研究又必须坚持价值中立。“的确,在我们的科学中,个人的价值判断会对尚未被明确承认的科学观点发生影响,这些价值判断引起了长期的混乱甚至在决定事实之间简单的偶然联系的时候,它们也会根据后果增大还是减少实现某些个人理想的机会,即获得某物之可能性,而对科学论点作出各式各样的解释。”(注:马克思·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0页,1992年版。)可见价值关联与价值中立在韦伯社会方法论中扮演了同等重要的角色,构成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的一个特色。同时,韦伯的“价值中立”概念的提出除了与“价值关联”相联系而外,还与科学家的研究活动相联系。即“价值中立”是指科学家在研究自己的对象时,应当遵循客观事实,而撇开自己的政治主张与立场,回避自己的价值。而普通公民则在社会活动中必须有自己的价值观。当然,韦伯的“价值关联”与李凯尔特为代表的新康德主义的原则是有区别的。李凯尔特的“价值关联”是一种先验的超时空的原则。而韦伯却认为,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研究者不能随主观臆念去选择相关价值,而是将在一定历史时期占主导地位的价值原则作为价值关联的前提,因此,韦伯的“价值关联”是客观现实的。总之,韦伯的“价值中立”与“价值关联”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同时韦伯的“价值中立”又是一个规范性概念。相对于特定的人与场合来讲,要遵循“价值中立”原则,因此,在韦伯那里“价值中立”并不是一个普遍性的行为准则。而只是科学家进行学术研究时的一条规范。如果做到按科学家的规范从事科学研究,就意味着做到了价值中立。另一方面如果能够联系行动者的客观现实的整体价值来研究事物,就做了价值关联。因此,我们应辨证地分析韦伯的“价值中立”的思想,避免把“价值中立”与“价值关联”对立起来而造成的非此即彼的形而上学思想方法。也避免国内一些主张社会科学研究要遵循价值关联原则而批判价值中立思想,或要遵循价值中立原则而批判价值关联思想等较为偏颇的观点,两者都不能单独成立。同时,用辨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来分析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中的这对范畴。韦伯这对范畴有其合理内容,它反映了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以及认识社会现象之间具体因果联系的客观法则,对于建构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基础有着重要意义。当今,社会科学面临最大的困难就在于如何回答社会科学的研究何以能够成为一门严格的科学,在这方面人文主义与科学主义都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同时两者的对立所构成的社会科学基础研究中的根本问题又陷入到更大的困境之中。两者在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等方面都形成了彼此对立的命题。如何解决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的这种“二元对立”,这就关系到能否正确解决社会科学上述困难,能否建立一种真正的社会科学基础。关于这方面有些学者已做出深刻研究,主张用层次论代替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的“二元对立”,认为由于社会领域是多质性和多层次性,以它为对象的社会科学的方法论基础应该是综合的,当然这种综合不是两者的简单相加,而是在两者交融基础上的“创造”,即不妨参照韦伯有关社会科学方法论思想,韦伯的有关思想对我们建立社会科学方法论基础不失为一种很好的启发。

参考资料: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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