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00年大学本科入学,学校在桂林市。户口也从老家南宁市X县迁移到了大学学校所辖派出所落了户,户口从老家南宁市X县公安局派出所迁出前已经办理了一代身份证。后本人于2004年6月大学毕业,户口于2年后的2006年6月迁出,迁回原籍派出所。但是本人由于到外地工作而未到派出所进行落户,在此期间户口迁移证遗失。后来由于要办理二代身份证,回到桂林学校所辖派出所申请重新办理户口迁移证,学校派出所要我去拿个迁入地未落户的证明,并给了我户口迁移证存根的复印件(已盖公章)。后本人发现户口迁移证存根上面的身份证编号与我原来在老家办理的身份证编号不一致。编号都是18位数,但是编号的第5,6位和最后两位数字不一致。而且迁移证上的迁移地址也不是我老家南宁市X县公安局的派出所地址,而是写的是南宁市人事局。现在我想要求学校的派出所把户籍迁移证上的身份证编号更改为我原来的身份证编号,并且迁入地址更改为我老家原来的派出所。请问都需要哪些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