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50人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每50人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在京施工的外省市劳务分包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施工企业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按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将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三类人员同时兼任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两个及两个以上岗位的,必须取得另一岗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扩展资料:
安全员设置要求规定:
1、三类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符合《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理条件的,市建委依法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领证书。
2、三类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施工现场发生一般事故的,市建委暂扣有关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个月,6个月后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收回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年内不予安全生产考核,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由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全员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