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顾名思义就是在职工失业时,给予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为失业职工的再就业创造条件。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备注: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一般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及因用人单位用工不当而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换句话说,职工主动离职不能领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而失业金不领取的好处在于:这笔钱可累计积累更多。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