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要约的案例

5月10日,某商场为买进一批日光灯, 分别向甲厂和乙厂发出信函如下:我急需A型号日光灯1500支,如你厂有货,请来函告知,具体价格面议.甲厂在收到该信后,给商场回了一封信,内容是:我厂有货,每支50元.如需要,请先付货款5000元.如我厂在5月20日没有收到你公司的回信,即表示你公司同意我厂的条件,我厂将径直发货至你厂.该商场在收到甲厂的回信后,认为可接受,但希望每支价格为45元,于是在5月19日,甲日光灯厂收到该商场发出了第二封信,内容是:我商场愿意与你厂达成交易,但价格能否降为每支45元,货款支付方式我方接受,但希望你厂送货上门,并在6月1日前给予答复。该商场于5月20日收到乙厂报价信函,内容为:我厂有你需要的日光灯,价格为每支40元,如同意购买,请在5月30日之前给予答复。该商场认为乙厂的价格合理,于是5月27日发出同意购买的答复,乙厂于5月29日收到该答复。问:
1,该商场发给甲厂、乙厂的信函在合同法上叫什么? 3分
2,该案例中哪些信件属于要约,为什么? 2分
3,如果甲厂未能在5月20日收到商场给甲厂的回信,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可否径直发货?为什么? 5分
4,如果商场发给乙厂的信由于邮局的原因未能在5月30日送达乙厂,乙厂并没有表示是否接受这封迟到的信函。该商场和乙厂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3分
5,如丙与乙是竞争对手,知道乙厂与商场正在洽谈购买灯管事宜,丙向商场表示愿意与其订立合同,并且灯管价钱为每支30元,其目的就是阻止乙厂与商场订立合同,而后,在商场与丙接触的过程中,丙又不同意每支30元,致使商场错过时机,无法购买A型日光灯。丙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商场可否要求丙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请说明理由。 7分

  案件(范本)如下:
  A公司于某年某月月承包某小区建设工程。当时由于钢材供应短缺,又没有存货,工程急等着施工。为此A公司向H省三家钢材公司——B公司、C厂和D厂发了通知,在通知中说明:“我公司因为建设所需,标号为***的钢材1000吨,如贵公司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A公司于同一天收到三家钢材公司的复函,都说自己公司备有现货,并将价格一并通知了A公司。B公司在发出复函的第二天,派本公司车队载运200吨钢材送往建华公司。A公司在收到三家公司复函后,认为D厂所提出的价格最合理,且其是老牌钢厂,产品质量信得过,所以于当天下午即去函称将各其购买1000吨钢材,请其速备货。D厂随即复函A公司,说其有现货并于第三天将钢材运往H省。在A公司收到D厂复函的第二天,B公司的车队运送钢材到了A公司,要求A公司收货并支付货款。A公司当即函电D厂,请其仅运送800吨钢材到H省。D厂复电说,全部1000吨钢材已经发往H省。A公司收到D厂复电后,就对B公司说,为照顾其损失,只收下其中100吨钢材,其余的不收。B公司对此不服,认为A公司应当收取全部钢材。A公司同时再次向D厂发函称,本公司将仅收其中的900吨钢材,对此造成的损失,由D厂自行负责。第三天,D厂的钢材1000吨运到建华公司,A公司仅收取了其中的900吨,剩余的不予收货,为此发生纠纷,D厂和B公司双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如下:
  (1)在本案例中,A公司向B公司和D厂发出的通知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理由如下:
  ①A公司向B公司和D厂发出的通知称:“我公司因为建设所需,标号为***的钢材1000吨,如贵公司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这表明A公司希望在B公司和D厂向自己发出欲卖钢材的要约后与自己联系再协商是否购买或购买数量。所以,以上说明A公司并没有明确表示与D厂和B公司订立合同的意思。
  ②A公司在通知中称,“请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表明建华公司只是说有意向购买,但并未标明接到通知后就一定会购买。
  ③通知中并未包含合同有效成立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如价格。
  综上所述,A公司发出的通知是要约邀请,不具备法律拘束力,它与B公司和D厂之间并没有形成合同关系。而且B公司给A公司发出答复函称自己有货后,A公司并没有给出购货承诺,此时B公司自行组织车队运输钢材到建华公司。A公司与B公司之间并没有合同成立的条件,所以也无所谓违约责任,B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损失应该由B公司自行承担。
(2)而A公司在收到三家公司复函后,认为D厂所提供的钢材价格最合理,且其是老牌厂,产品质量信得过,当天下午即给D厂去函称其将购买1000吨钢材,请D厂速备货。D厂随即复函称其有货并于第三天送到A公司。此时,A公司与D厂的函已经构成了要约。并且,D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钢材送达A公司。所以,D厂与建华公司之间已经构成了合同的条件,具备法律约束力。综上所述,A公司有违约责任,D厂的损失应该由A承担。

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
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
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
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
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参考文献:http://wenku.baidu.com/link?url=JGAQmeHBdZRU5ShxT72YQ3wwT-0z2HUv4xclIg0VWQvJWMxVa5SHGQwkyZTT--poOFPFKLm3gITFUr_cmL15IQ06mcnrCCdYmZsetVylN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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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7
1、要约邀请、要约、新要约、承诺

2、乙方的第一次回信,包含了三要素:商品名称、数量、价格

3、个人认为不成立。虽然甲厂在发盘中说明未收到回复即接受,但接受应满足必须表示出来的条件,如果受盘人默不作声或不作出任何其他行动表示其对发盘的同意,那么在法律上并不存在接受。

4、成立。未能在5月30日送达即成为逾期接受,逾期接受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仍视为接受:发盘人毫不迟延的用口头或书面将该项逾期接受仍然有效的意见通知受盘人;由于出现传递不正常的状况而造成了延误,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的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认为发盘已经失效。即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发盘人。乙厂没有表示是否接受即成立

5、丙为违约行为。丙向商场进行发盘,发盘即对发盘人构成约束,丙不同意原发盘即造成违约。
丙应承担的责任应适用《公约》。根据《公约》规定,一方违约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范围,应与对方因其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料到或者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丙厂在对商场进行发盘时,已知其与乙厂的磋商,因此丙应向商场无法履行合同造成的利润损失,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催促履行合同等费用及未接受乙方造成的损失。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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