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36条内容

如题所述

食品安全法第36条内容如下:
1、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关于食品生产企业进货查验记录的规定:
1、食品生产者生产食品,一般需要从上游市场购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这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质,安全状况如何,直接决定了生产的食品是否安全;如果食品原料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就难以生产出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国农业生产大多还处于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状况,有的食品原料可能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对此法律要求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而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由于工业化生产程度较高,一般不存在不能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对于不能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者不应采购;
2、食品生产者在采购过程中,有时会通过抵账等商业行为,而不是通过市场采购获得一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不论是以哪种方式获得的,只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都不能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这是绝对禁止的行为;本条规定,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违反这一规定的,按照本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如果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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