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隐私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吗?

如题所述

个人隐私是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应当属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人身利益。
因为法律上的权利主要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而隐私权、肖像权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而人身权在法律关系上的客体多为人身利益。客体为精神产品的主要是知识产权;
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私生活,对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隐私权包含的内容有:
1、公民享有保守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等秘密的权利,未经其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或转播;
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
3、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窥视或者骚扰;
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窥视、调查或公开;
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是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
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得刺探或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
7、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开;
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
9、公民的向社会公开的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不得进行收集或公开;
10、公民的任何其他纯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加以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监视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私生活镜头,窥探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信件,偷看日记,刺探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公开;
6、调查、刺探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综上所述,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及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另外,某些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 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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