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1999年10月8日,A煤矿与B钢厂签订了购买150吨煤的合同。合同约定,A煤矿向B钢厂供应煤1500吨,每吨100元,如一方违约,应支付未履行合同部分的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钢厂向煤矿交付了2000元定金。1999年10月15日,煤矿按约定发给钢厂50吨煤,钢厂支付了价款。
1999年10月20日,煤突然涨价至每吨120元,A煤矿遂与B钢厂协商变更价格,遭拒绝。A煤矿停止供货。B钢厂诉至法院,要求A煤矿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应如何处理?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订立经济合同是当事人双方遵循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达成的协议,所以,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也应遵循这一原则,在双方协商同意、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但是双方协商同意的意见,只有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无法抗拒的意外事故,如地震、台风、海啸、战争等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的原因,当事人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因此一旦发和不定期种情况,致使当事人一方汉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通话当事人变更和解除经济合同。但当事人必须注意二点:(1)要及时通知对方;(2)要取得上级有关部门的证明。(3)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当事人签订经济合同之后,如果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合同,就会影响对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方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中得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补救,保证预期的经济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经继续履行原订的经济合同,已失去意义,因此,允许解除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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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6-09
A违约了,按照协议,应该继续发货。
否则的话,要支付违约金。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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