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0月8日,A煤矿与B钢厂签订了购买150吨煤的合同。合同约定,A煤矿向B钢厂供应煤1500吨,每吨100元,如一方违约,应支付未履行合同部分的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钢厂向煤矿交付了2000元定金。1999年10月15日,煤矿按约定发给钢厂50吨煤,钢厂支付了价款。 1999年10月20日,煤突然涨价至每吨120元,A煤矿遂与B钢厂协商变更价格,遭拒绝。A煤矿停止供货。B钢厂诉至法院,要求A煤矿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