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

如题所述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并处2000元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发布)第七十八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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