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有根据公司经营状况更改劳动地点这一条在辞退谈不拢的情况下被要求去别的分公司怎么办

合同中有一天写的是乙方充分理解并完全接受甲方根据经营情况和项目情况对其工作地点的调整,我要赔偿回答说如果真的走到那一步公司给你调到其他城市,这种情况怎么办

大家好,我是努力想把职场中的法律知识变得好懂又有趣的犀哥。

之前发布过的文章已经教大家面对突如其来的恶意调岗指令,劳动者该如何面对的方法。

那篇文章的核心原则就是,调岗和降薪都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采用书面形式[1]。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根据法律规定,该变更必须符合两个要求:

1. 双方协商一致;

2. 采用书面形式;

两点缺一不可。

当然了,针对时机和不同的情形如何应对,大家还是要看那篇文章的具体内容,在这里就不再多说了。

这一次呢,咱们针对工作地点这件事,分享两个更加棘手的状况:

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直接约定工作地点为XX省,然后突然告诉你本周三你就得被调剂到另外一个城市工作,如果届时还没有在新地点报道,视为旷工,立即开除。该怎么办?

公司突然安排你去里另外一个城市工作并且告诉你这是依据合同约定,回家一翻合同发现果然有“公司有权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劳动者的表现对工作地点进行调整”,自己签合同的时候根本没有看到这一条,该怎么办?

咱们先说这种刻意把工作地点模糊化的案例。

比如稍微收敛一点的用上海/北京市这种城市一级的模糊范围,路子野一点的就敢用XX省,甚至华东区、华南区这种,当然还有更恶劣的,敢直接写“全中国”。

各位小伙伴不用担心,除非你的职位/岗位存在某种特定属性,确实无法在某一固定地点开展的岗位(比如审计,需要派驻不同企业的咨询公司,大货车司机等)。否则这种刻意使用模糊地点的自作聪明,基本都达不到背后的目的。

根据现有的判例,几乎所有的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会将劳动者被调整前的实际工作地点视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

有的小伙伴会问,设定在上海市/北京市这种的看上去还蛮靠谱的啊,可以接受的。

犀哥想说的是,最规范的方式应该是把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具体到实际的办公地址。

说约定为北京市还是比较靠谱的小伙伴,还是太年轻了。

举个北京的例子,比如说原来的工作地点是北五环外的朝阳区安立路,然后单位要求员工换去南五环外的大兴区办公室上班。

每天穿越一遍完整五环的酸爽你能知道?(此处应该播放小岳岳的代表作《五环》)

开车单程3个小时,堵车堵到脚抽筋;坐地铁也要差不多两个小时,挤到你怀疑人生。

所以说这种在一个大型城市内跨区域、远距离调整工作地点的,用人单位一定要配套提供一些补偿条件给员工,比如增加交通补贴,提供班车服务配合弹性工作制等方式。

仲裁委和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都会从实际出发,评估变更低点后对劳动者造成的影响。除非真的对通勤的影响在合理范围内,否则仲裁的时候用人单位往往占不到什么便宜。

大家可以看一下北京市高级法院对这个问题的权威说明[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如无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特别提示,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北京”为由,无正当理由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再说一说合同中提前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工作地点进行调整的情形。

这种看似天衣无缝,而且劳动者好像没有什么回旋余地,但实际上用人单位在仲裁时候还是占不到什么便宜。

仲裁委和法院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合理性审查,如果对劳动者的生活产生了影响,而单位没有提供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的便利条件不足以抵消影响的,调整工作地点的行为无法得到支持。

劳动者遭遇此类情况时,一定要注意保留自己在调整前工作地点工作的相关证据。

北京高院同样对这种情况进行了权威答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仍应对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合理性审查。具体审查时,除考虑对劳动者的生活影响外,还应考虑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交通补助、班车)等。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最后,一切的一切,需要大家务必要记好的是:

劳动者一定要以书面形式拒绝公司做出的调整地点的决定。

最怕的就是明明不合理,自己却还是按照公司要求去新的地点上班了,超过一个月后,再忍受不了去仲裁[3]。

很抱歉,此时已经为时已晚,无法认定用人单位对合同的变更无效了,也无法主张经济补偿。

书面形式拒绝这几个字简直太重要了。大家这篇文章全忘了也没关系,但是这句一定要牢记在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期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犀哥最近在酝酿搞一件大事情,如果做成可以给各位小伙伴带来很多方便,造福职场打工人,请最近正在仲裁或者准备好资料要去仲裁的小伙伴主动联系我,欢迎加入一起为大家做点事)

参考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是否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如无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特别提示,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北京”为由,无正当理由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仍应对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合理性审查。具体审查时,除考虑对劳动者的生活影响外,还应考虑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交通补助、班车)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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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3-29
如果你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里有规定不允许改劳动地点的话,那么,厂房改劳动地点了,那么你一就可以胜诉,在谈不拢的情况下,那么也可以辞职,厂方也可以炒你的鱿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