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支部改选程序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换届选举前,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关于换届选举的有关事项,作出换届选举的决议,将书面材料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二、起草党支部委员会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届党支部委员会所做的主要工作,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及对下届党支部委员会的建议等。工作报告要在党员中充分征求意见。三、酝酿确定候选人。候选人必须经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来确定。党支部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候选人的条件和下届委员会的组成名额,交党小组讨论,提出候选人。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第十条 代表产生的主要程序是:

(一)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

(二)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审核把关,可以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三)选举单位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

(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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