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犯罪的主要特点有:
(1)作案手段智能化、隐蔽性强。大多数的计算机犯罪都是行为人经过狡诈而周密的安排,运用计算机专业知识所进行的智力犯罪行为。进行这种犯罪行为时,犯罪分子只需要向计算机输入错误指令,篡改软件程序,作案时间短且对计算机硬件和信息载体不会造成任何损害,作案不留痕迹,使一般人很难觉察到计算机内部发生的变化。
另外,计算机犯罪所采用的犯罪手段较为隐蔽,所以很难被觉察。
(2)犯罪侵害的目标较集中。就国内已经破获的计算机犯罪案件来看,作案人主要是为了非法占有财富和蓄意报复,因而目标主要集中在金融、证券、电信、大型公司等重要经济部门和单位,其中以金融、证券等部门尤为突出。
(3)侦查取证困难,破案难度大,存在较高的犯罪黑数。犯罪黑数,其基本含义是指实际发生,但在正式的犯罪统计中却没有反映出来的数字。计算机犯罪黑数相当高,据统计,99%的计算机犯罪不能被人们发现。另外,在受理的这类案件中,侦查工作和犯罪证据的采集相当困难。
(4)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国际计算机安全专家认为,计算机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取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社会作用,取决于社会资产计算机化的程度和计算机普及应用的程度,其作用越大,计算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越大。
扩展资料:
1、计算机犯 罪是很谨慎而周到的,进入一个系统的方法是不易被侦查的例如,犯罪分子在执行守"犯罪程序"后再加上一条指令,可以让计算机抹掉前面的程序记录,即使是留下犯罪证据,也因为些"犯罪指令"都 是些不可直接阅读的电脑记录,很难查清和确认计算机具体在哪些都使和工作环节上被做了手脚,侦查人员也多因不懂计算机专业知识、而对这些无可奈何。
2、许多大金融公司在发现计算机罪犯在网上入侵后,因害怕损害它们的声誉,宁可自己受损也不举报,不声张,因为他们认为那样做的后果是客户会感到该公司的计算机网络不可靠,从而丧失了消费者信赖。
3、司法机关对计算机犯罪惩治的不利性主要体现在司法人员缺乏计算机专业知识,不能适应现代算机犯罪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司法活动的需要。司法人员多不懂计算机技术而难以现清案情的脉络,无法定罪,即使定了罪,往往用于"让而从轻处罚。导致更加隐蔽,尚未发现的计算机犯罪案件猛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