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增值税的明细科目及账务处理

应交增值税的明细科目及账务处理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设置有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
账目处理如下:
1、购进商品时,借 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应付账款/库存现金/银行库存 ;
2、销售商品时,借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库存现金/应收票据等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如果发生材料管理损失,借 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 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
4、月底结转应交增值税,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进项-进项转出的)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次月初缴纳增值税后,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 银行存款。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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