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为以下: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不断提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标明。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表述。
法律法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
(四)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
(五)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六)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七)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八)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中间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业限定语。
使用外国投资者字号的外商独资或者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名称中可以含有“(中国)”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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