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
二是价格计算错误和分值汇总计算错误;
三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
四是客观分评分不一致;
五是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其他规定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