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可否转让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可否转让

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转让,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在法律或司法解释层面的直接规定,但许多地方法院还是根据需要与可能对工程优先权的转让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1、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11)37号)第15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债权依法转让,债权受让方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可予支持。承包人在转让工程款债权前与发包人约定排除优先受偿权的,该约定对承包人以外的实际施工人不具有约束力”。
2、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第20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江苏高院审理指南》)第(九)项中规定:“该规定的法理也是基于保证债权作为从权利将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的制度”。
3、绍兴中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8条规定:“因建设工程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性质,第三人基于受让债权当然取得优先受偿权”。
4、最近,浙江省高院也作出肯定性的规定。
但绝大部分地方法院对此问题选择沉默,甚至作出相反规定。深圳中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0年)第31条规定:“承包人将其对发包人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随之转让”。期待最高法院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
其四,关于工程优先权转让的实践。最高院(2007)民一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曾对工程优先权的转让效力作出肯定性结论,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在实务操作中,工程优先权的转让以债权转让为前提,由于工程优先权是否可以转让及其转让效力等问题在法律上有重大争议,加之工程价款的金额一般十分巨大,很少有实际施工人等敢冒如此大的风险,通过转让工程价款及工程优先权去实现工程价款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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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1-15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这一法律规定可以清楚地知道,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赋予承包人的,而且仅限于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因此,承包人是不能够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转让给他人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