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退休返聘人员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可以将退休返聘人员派遣到其他单位?如果派遣了,产生了工伤纠纷退休人员和实际用人单位及劳务派遣公司的关系如何?
因为退休返聘人员明确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仅仅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相关内容,所以如果可以被派遣,纠纷怎么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在责任;实际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者说实际用工单位赔偿责任更大?
那个,我说的是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而不是税费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