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案例分析题,高手才子来,求教

1,12岁男孩林伟,用了1200元的压岁钱,买了一部手机。他妈妈知道后,找到手机商,要求退货并双倍还钱,理由是林伟是未成年人,买卖无效。请分析妈妈的行为。
2,张,李均为1980年出生,他两在高中读书,1997年5月,他们与某发生口角并把王大伤,王住院一个多月后出院,并与1997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李赔偿医药费8000元。本案例中,王的医药费,由谁承担?为什么?
3,张三夫妇,共有财产6万元,张有一父亲,一女儿在中学读书,张因事故突然死亡,清理遗物中发现,有张亲笔遗书并写署名的遗书一份,其中写名在他死亡后,将2万元留给女儿读书用。《1》遗书是否有效?《2》6万元如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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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岁的林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买手机的行为应当是无效的,他妈妈作为监护人,有权要求认定其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产生的后果是返还财产,手机商应当接受退货,返还1200元。林母要求双倍返还,没有法律根据。

2、张、李二人打人时均未满18周岁,为未成年人,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其给他人造成的伤害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因此,王大的损失,应当由张李二人的父母承担。

3、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张三的遗嘱为自书遗嘱,合法有效。
6万元处理方法:其中的3万元为其妻的财产,张三的遗产为3万元,在其遗产三万元中,2万元归其女儿继承。余款1万元,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张妻、张女、张父三人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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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6-07
1.限制行为能力超过自身能力范围外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其买手机的法律行为因其法定代理人的通知而撤销。其母的行为可以视为对儿子法律行为效力的撤销,是准法律行为。但这种情况下只能认定买卖无效,而不能主张双倍返还。
2。因为是在高中读书,所以推定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不适用民法通则第十一条之规定,可以由其父母代为垫付医药费。如果他有独立的财产,比如说是继承的遗产等,依然应该由他自己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民法通则不合理的地方之一)
3。遗书是特殊法律行为,需要符合法定形式才能生效。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可推定该遗嘱有效。两万元由其女儿优先继承。其他的财产按法定继承,由其父和妻子,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剩下来的一万元,也就是说他的女儿份2万三千三百元,他的父亲继承三千三百元,他的妻子继承三万三千三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