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朋友推车的行为,属于“无偿帮工行为”,法律上对此有规定,首先是由第三人,即撞人的校车承担。如果第三人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因此,你朋友可能需要承担的责任是适当的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