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人保现场勘查电话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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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0年9月12日下午4点42分,开私家车在常州出险,属于单方事故,第一时间报警并报保险公司,由于是单方事故,交警不出警。同时常州人保接到报案后派人到了第一现场做了现场勘查并做了现场笔录,并告诉我单方事故理赔不需要交警出事故证明。
车子由中升丰田4S店拖回南京,并通知人保到现场,在人保的同意下进行拆检,并进行了维修定损。车子于2010年11月中旬修好,开始进行理赔,在提交理赔资料时告之必须要常州警方出事故证明,否则无法理赔。
我于是到了当时出险地点所管辖的常州新北区大队孟河中队,找到当时的接警人员,被告之,单方事故警方不出事故证明,并拿出《江苏省道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给我看,上面明确规定: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失的单方事故,当事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
后将情况告之人保,经协商让本人到常州人保领取回函,让常州人保在回函的资料上备注“常州单方事故交警不出警”的证明,并说最好同时到交警队提供当时的报警记录证明。无奈,再次赶回常州,陪着笑脸求帮忙,常州人保王科长很无奈的给我在回函文件上做了如上备注,孟河中队也把当时的报警记录复印件给了本人,在此感谢常州人保的王科长以及常州孟河中队的徐伟警官,他们两位均对于南京人保的要求跟做法提出强烈质疑。
把资料提交给4S店后(由于我的保险是当时在4S店购买,所以他们帮我去处理理赔),经过他们跟南京人保的沟通,被告知目前的资料已经齐全,一个星期就可以完成理赔,我安心等待。
一个星期过去了,4S店给我电话,告知理赔资料被退回,说孟河中队提交的报警记录不符合要求,同时还要加盖公章,无奈,又回到常州孟河中队,被告知,去常州新北区交巡警大队盖章,后赶到新北区交巡警大队,找到葛大队长,他再次拿出《江苏省交通道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给我看,再次对南京人保的要求提出强烈质疑,并再三重申南京人保的要求是违法的,后来在我的软磨硬泡之下,帮我从电脑里调出当时的报警记录,并帮我盖了章。
资料拿回后给了4S店,他告知已把新的报警记录提交给南京人保,但是回复说南京人保的领导不在公司,说要等其回来后再告之所开证明是否符合要求,并决定是否可以再次接受理赔。让我等消息。
经历了这个过程,我尚不知道南京人保何时才能完成理赔,当初买保险时所做的承诺已经所宣扬的企业理念经历了此次事件让我心寒到底,同时让我心力憔悴。
很可笑的是,我家里还有另外一辆车保险快到期了,是我老婆的名字,留得我的电话,南京人保不知如何得知了我另外一辆车的信息,屡次打电话给我让我购买他们的车险,又把他们所谓的公司优势、服务再次跟我宣扬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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