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权的机关是

如题所述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权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特别行政区设立的背景与意义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为实现“一国两制”伟大构想而设立的特殊行政区域制度。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同时考虑到香港、澳门等地的历史、文化和现实情况,我国决定在这些地区设立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内地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不仅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也有利于促进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发展,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策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拥有广泛的决策权。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审议和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包括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个方面的重大问题。在特别行政区的设立问题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最终的决策权,负责审议和通过关于特别行政区设立的相关议案,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具体范围、基本制度、政治体制等。
三、特别行政区设立的程序与要求
特别行政区的设立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和要求。首先,需要由中央政府提出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议案,并提交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其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审议议案时,需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最后,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和表决,如果议案获得通过,那么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就正式生效。
综上所述: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权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特别行政区设立问题上拥有最终的决策权。特别行政区的设立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不仅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也有利于促进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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